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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二部刑诉〔2020〕4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村委会****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6月4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晚,吸毒人员曾某某和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购买毒品“小马”。2020年8月20日0时许,曾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某人民币350元,陈某某将净重0.92克的10颗毒品“小马”放在宣威市文化路中国工商银行宣威支行自助柜员机旁贴着的一张宣传单背后,让曾某某自己去取,后曾某某进城取毒品过程中形迹可疑被民警查获,曾某某带领民警将本案涉案毒品可疑物扣押。经曲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案涉案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彩君

2020年11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u盘1个、手机1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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