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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6月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6月19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3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3月5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许,于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通过“小淼”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约0.4克。后被告人陈某某将0.39克冰毒放在大连市金州区**小区西面小门外红砖堆隐蔽处供于某某自取,陈某某离开时发现民警,驾车逃离后被民警抓获,毒品被查扣。经鉴定,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现场照片;

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海

检察官助理:张金龙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证材料8页,附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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