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02197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街**巷**号。2017年2月15日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2月24日释放。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治市潞州区**号院**楼**单元**楼西户内以400元1克的价格34次向吸毒人员冯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筋”约24.75克。
2.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治市潞州区**号院**楼**单元**楼西户、五一桥、瓦窑沟等地以200元1克的价格29次向吸毒人员郭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筋”约35.5克。
3.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租住的长治市潞州区**号院**楼**单元**楼西户内以100元0.5克的价格8次向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贩卖毒品“筋”约6克。
2019年3 月27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位于长治市潞州区**号院**楼**单元**楼西户被告人陈某某租住处现场查获疑似毒品34包,共重15.27 克。经长治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编号为1 # --5 # 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为6 # --10# 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卡西酮及咖啡因成分。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含甲卡西酮成分毒品约78.09克,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3.4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抓获材料、现场检测报告、前科劣迹调查表、扣押清单、疑似毒品称重记录等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郭某某、冯某某、李某某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连向丽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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