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高市检二部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高平市**镇**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高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从同村村民王某某手中购买毒品甲卡西酮(俗称“筋”),然后贩卖给吸毒人员从中牟利。
2018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武某某毒品甲卡西酮105克;2018年3、4月份到10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毒品甲卡西酮20克;2018年10月份到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关某某毒品甲卡西酮0.9克;2018年4、5月份到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毒品甲卡西酮1克;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毒品甲卡西酮3克;2018年冬天到2019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给吸毒人员郭某某毒品甲卡西酮21克;2018年冬天,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郭某某在被告人陈某甲处购买毒品甲卡西酮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关某某、武某某、朱某某、陈某乙、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卡西酮155.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前进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高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