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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504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在收到“大金”20元微信红包后,于2019年12月5日12时许,去到本市长洲区**路**小区大门口附近,将2小包冰毒帮“大金”贩卖给钟某某,正当他们交易完毕想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抓获,并在钟某某身上扣押冰毒2小包(净重0.58克),在陈某某身上扣押冰毒5小包(净重1.72克)。经鉴定,上述7小包冰毒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罗松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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