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延检二部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街道**,住双辽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延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延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延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延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7日向延长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延长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陈某某通过百度贴吧看到一个贴子说想赚钱就把联系方式留下,其留下微信号后有个微信昵称为某某、微信号“kkzz888km”的人(备注成“1”,男,身份不详)加了他微信。后按照某某安排,2019年11月18日陈某某从长春乘坐火车来到昆明,按照指示从云南省瑞丽市非法出境至缅甸境内,11月23日早上到缅甸新伊雅大酒店。在酒店房间一个微信昵称为“有意思”、微信号“fztyzp”的某某(备注成“2”)和一个微信昵****,微信号是word134679258的瘦子(二人身份不详,男)承诺每粒毒品支付200元酬劳让陈某某吞服米黄色塑料胶带密封的圆球状和圆柱体状的毒品海洛因后,该团伙其他人员(均身份不详)带领体内藏有毒品的陈某某从中缅边境入境辗转至瑞丽市。陈某某又听从某某指示独自从德宏芒市机场乘坐飞机至陕西咸阳国际机场又转机于11月24日晚上21时许到达武汉并入住希尔曼咖啡花园酒店,当晚在酒店房间内排泄出41块毒品海洛因。次日上午10时许某某让其到住的酒店旁边一个小区的地下停车场找一辆白色轿车,将该41块毒品放置在车旁边的消防箱内。陈某某从消防箱内拿走事先放置的9400元报酬并将毒品放进消防箱内。后陈某某站在靠出口的位置看见一戴眼镜的中年男子(身份不详)将其放置的毒品取走后离开,随后某某让其回家。
2019年12月5日,陈某某再次听从某某指示按照上次的路线到了新伊雅大酒店,当晚在酒店房间上一次那个瘦子让其吞服61粒米黄色塑料胶带密封的圆柱状毒品藏在体内。12月6日那个瘦子安排其乘坐一辆车中途又由一骑摩托车的黑瘦中年男子带其辗转直至云南瑞丽,后陈某某独自乘出租车至德宏芒市机场,乘坐飞机到达陕西咸阳国际机场欲再次转机至武汉机场。当晚21时许陈某某下机时被咸阳机场民警抓获后移交延长县公安局民警。民警安排其在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排毒室内当晚依次排泄出用米黄色塑料胶带密封的疑似毒品固体可疑物21块、25块。12月7日9时40分许,在西安市未央区永徽路柏纳酒店301房间卫生间内,陈某某第三次排泄出相同包装的疑似毒品固体可疑物15块。
经依法提取、拆解称重,61块疑似毒品固体可疑物净重共计302.271克,后随即抽取10块依法取样后送检。2019年12月20日经陕西省铜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编号19-LH-247-1至10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依次为47.88%、48.08%、48.59%、48.09%、47.65%、47.82%、47.51%、47.61%、49.10%、47.20%。
另查明,陈某某两次运输毒品前后某某3次通过ATM机给其建设银行卡打款分别是1000元、500元、3000元,缅甸那个某某给陈某某1600元现金,供其用于路费等花销。
上述犯罪事实有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称重笔录、取样笔录;5.鉴定意见;6.称重视频、排毒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两次受人雇佣、指使,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进行运输,从中赚取报酬,查获毒品海洛因数量达302.2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蓉
2020年5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延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九张
3.查获毒品现在延长县公安局禁毒涉案毒品专用保险柜保管。涉案银色IPhone苹果6S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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