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广东省开平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邓燕红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张某某经微信联系并收取370元毒资后,以280元向化名“梁辉”的男子购得一小包净重0.13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随后在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路**体验店门口的电箱处采取人货分离的形式交付给张某某。同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司徒某甲、司徒某乙、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秀媚
检察官助理:陈伟炼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4.涉案物品:手机1部(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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