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2月28日,因吸食冰毒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话联系陈某乙(另案处理)以700元价格用微信转账购买一个冰毒,陈某乙将冰毒用烟盒装着放在赣州市章贡区***城附近的一个地方,陈某甲让黄某甲去该处取冰毒,并收取黄某甲800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获利100元。
2020年1月下旬,被告人陈某甲电话联系陈某乙购买冰毒,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巷**号**楼**室家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以600元的价格购买一个冰毒,以800元的价格卖给黄某乙(已由章贡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并前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五指峰路8号文汇苑小区8栋1单元陈某乙家楼下消防栓顶上取冰毒,后在黄某乙家中与黄某乙一起吸食。被告人陈某甲从中获利200元。
2020年9月11日,公安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酒店将陈某甲抓获,陈某甲到案后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违法犯罪事实,并供述其多次在黄某乙家中吸食毒品,向公安人员告知黄某乙住址,后公安人员将黄某乙抓获并带回调查,黄某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辨认笔录:黄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2月29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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