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号**。因吸毒于2019年9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行政处罚拘留十五日。 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微信号wxid-6czwh5********)居间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收取毒资后再汇给上线贩毒人员“陌***”(微信号:wxid-51zjf1********),赚取差价,以贩养吸。
1、2019年8月27日,钟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S0********)转账2000元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双方在茂名市茂南区**镇交付毒品。
2、2019年9月1日,吸毒人员张某某通过微信(微信号(a1392********)转账2250元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双方在茂名市茂南区**镇交付毒品。
3、2019年8月29日0时59分,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550元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
4、2019年8月29日15时13分,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2500元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
5、于2019年9月5日,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100元向陈某甲购买毒品冰毒。
6、于2019年9月18日16是25分许,钟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00元向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钟某某收到毒品试吸后因毒品品质不好退回毒品,陈某某通过微信将300元毒资退还给钟某某,钟某某再微信转账50元毒资给陈某某作为补偿。
2019年9月18日21时许,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茂名市茂南区**镇全家福超市楼下**商铺查获陈某某,并从从陈某某处搜获苹果手机1部、2小包晶状物品及1小撮白色粉状物品(经称量,2小包晶状物品净重1.68克,未检见常见毒品成分;1小撮白色粉状物品净重0.11克,检见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卷宗共二册,光盘二册。
3. 苹果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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