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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邵阳市大祥区樟树**路。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与樟树**,先后两次贩卖少量麻古和冰毒给张某某,收取毒资数百元。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路电视台门口,分别贩卖少量麻古和冰毒给张某某、唐某某达,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共四百元。

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樟树垅路路灯管理所门口,贩卖少量麻古和冰毒给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数百元。2020年11月20日20时许,民警将陈某某抓获,并从其住处提取三张银行卡、锡箔纸、塑料封装袋、电子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尿液检测板、银行卡等;

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等;

3.证人张某某、唐某某达、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少量麻古和冰毒五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检察官助理:刘畅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电话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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