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3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路**号**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9日22时许,符某某电话联系毒贩子“狗虽”(另案处理)提出购买200元毒品,双方约定在雷州市龙门镇山内坑庙门口交易。约20分钟后,“狗虽”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到约定地点,然后将1小包毒品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与符某某相遇后,收到符某某付给的200元,陈某某随后将1小包毒品交给符某某。陈某某在刚交易完毕即被民警当场抓获,“狗虽”趁机逃脱。缴获陈某某卖给符某某的1小包毒品,经称量,净重为0.33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毒资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符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被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1册。
3.扣押本案毒品由雷州市公安局保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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