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号,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号**房。2019年12月3日因吸毒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在QQ聊天软件上约定毒品交易,并谈妥价格约为每克冰毒800元人民币。2019年12月2日,陈某某事先将白色晶体密封于一根塑料管内并藏匿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运通路敬业路口南侧约100米处桥下西侧的草坪内。王某某随同民警根据与陈某某的QQ视频通话的指引在上址取得上述白色晶体(已被缴获,净重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事后陈某某尚未来得及收取毒资即在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号**号门口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工作情况》《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2. 证人王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添加被告人陈某某的QQ号求购冰毒,谈妥价格为800元/克左右,至2019年12月2日上午,对方愿意卖给其半克冰毒中的一半,并将毒品事先藏匿于浦东新区运通路敬业路口南约100米处桥下西侧草坪内,其到达附近后和对方视频通话,该男子(经辨认为陈某某)指示其找到交易的冰毒,毒资尚未来得及支付的情况。
3.公安机关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被告人陈某某的暂住处并扣押涉案物品并随案移送的情况。
4. 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王某某处扣押涉案白色晶体及塑料管、纸巾等物,并对白色晶体进行称重的情况。
5. 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文书、上海市公安局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送检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并收缴的情况。
6. QQ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王某某的毒品交易联系以及陈某某从他人处购买毒品的情况。
7.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指认藏毒地点。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有吸毒劣迹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简必周
2019年3月18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赃证物品清单1页。
5.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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