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现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4日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接到吸毒人员李某某(已行政处罚)求购毒品的电话后,于当日14时30分许至本市虹口区**路**号**室施某某(另案处理)的住处,从施某某处购得二包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毒资人民币2,000元支付给在场的陆某某(另案处理)。当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将上述毒品带至本市虹口区**路**弄**号101室李某某的住处,以相同价格转卖给李某某,并免费吸食了上述部分毒品。同年12月24日7时30分许,民警在李某某位于上址的住处查获上述尚未吸食完的二包白色晶体(合计净重0.9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带领民警抓获施某某、陆某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电话联系陈某某购买2克左右冰毒。当日15时许,陈某某将毒品送至其位于本市虹口区**路**弄**号的住处,其支付毒资人民币2,000元后,留陈某某免费烫吸了部分毒品。
2.证人施某某、陆某某的证言、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实,陈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下午,至本市虹口区**路**号**室施某某的住处,购买了二包冰毒,并由施某某的女朋友陆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毒资人民币2,000元。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笔录》及称重视频、照片证实,民警从李某某处扣押到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2包,合计净重0.9克。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本案送检李某某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涉案毒品已依法收缴。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另陈某某带领民警抓获涉嫌贩毒的施某某、陆某某。
6.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某因吸毒行为被行政处罚。
7.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平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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