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一部刑诉〔2020〕44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6197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街道**花园**幢**单元**室,暂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区**幢**号**室。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下午5时30分许,朱某某(另行处理)与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约定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购买一盒“阿莫达非尼”药片,并约定交易方式,傍晚6时许,朱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400元给陈某某。同年7月19日晚7时35分许,陈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将“阿莫达非尼”药片一盒(共计50粒圆形药片,经称重:净重13.31克)快递至本市**路**号朱某某处,同年7月22日早晨9时许,公安人员缴获上述毒品。
2019年12月3日中午12时许,公安人员经侦查后在成都市宽巷子与同仁路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到案之初,被告人陈某某对贩卖毒品事实未作交代,经教育后,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朱某某的白色圆形药片中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陈某某贩卖“阿莫达非尼”药片的时间、地点、数量、交易价格、方式等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提供的被告人陈某某与朱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快递单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与朱某某约定交易“阿莫达非尼”药片事宜及收取毒资、快递送达等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对缴获的赃物、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检定证书、称重拍摄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赃物的特征、重量等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扣押决定书、清单、笔录、称重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的数量、重量、处理情况等事实。
5.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黄瓦街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侦支队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证实送检朱某某的白色圆形药片中均检出莫达非尼成分。
7.被告人陈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作案事实供认不讳。
8.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公安局五云派出所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莫达非尼属国家规定管制类精神药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薇雄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毒品的定义与数量计算)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起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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