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村**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嵩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嵩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嵩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棕树营村云投小区收到吸毒人员缪某某微信转账350元毒资后,将毒品海洛因1克藏在花坛边,并将藏毒位置以图片形式发给缪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对陈某某位于**村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用于称量、封装毒品的电子称、电子称盖、剪刀、牙刷、方形纸牌片、小塑封袋等物,上述物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等笔录;7.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毒品共计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建林

代理检察员: 高 立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1份,光盘2份。

3.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