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71********,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昆明市人,家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幢**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后罗某某被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0.9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随后民警在本市五华区**小区**组团**幢**单元**号被告人陈某某住处将陈某某抓获,并从其卧室内查获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46克,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琪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散页拾伍页、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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