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62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5281976********,佤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以150元的价格贩卖毒品“小马”五颗给吸毒人员汤某某吸食。2020年6月10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盘龙区**路**KTV门口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萍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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