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0********,穿青人,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住织金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12月9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1月16日被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矫正戒毒三年;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2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六枝特区大用镇公路上一汽车内贩卖毒品给“李某某”,随后公安机关通过掌握的线索将毒品嫌疑物予以扣押并将陈某某抓获归案,经称量,毒品嫌疑物重1.02克。2020年12月14日,经六盘水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扣押的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手机等;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疑似物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称量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厚维
检察官助理 张廷波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作案工具手机1部;
5.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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