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23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三三四四医院将价值1000元的毒品“K粉”一11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徐某某的证人证言;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礼扩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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