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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镇**村**号,暂住台州市椒江区**路**号。均因吸毒,于2017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2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张某某经微信联系,商定以1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陈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路**号的暂住处收到1000元毒资后,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张某某,由张某某至台州市路桥区**取得毒品。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陈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号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明细单、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管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予以贩卖,计0.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楠

检察官助理:闫桦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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