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1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股新路787号民主家园小区A03栋1单元楼道内,将0.2克毒品以800元的价格贩卖给买毒人李某某。
经侦查,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图及转账记录截图、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吸毒检测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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