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2196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村**排**号,现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1981年因犯盗窃、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6年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0年2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8年9月25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4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1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6月6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天津市河东区**路**号**号房间内向王某某、梁某某贩卖毒品,后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3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品。经称重,3包白色晶体可疑物品重量共计2.52克。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此次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媛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二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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