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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诉刑诉〔2016〕3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酒*”),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福建省尤溪县**镇**村开发区**房**村**号)。2007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尤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2011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尤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6月、7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柯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陈某某叫柯某某到**镇**村庙门口。吸毒人员柯某某当场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小汽车上吸食冰毒。后柯某某支付5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某某。

2.2016年7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柯某某打电话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柯某某通过转账支付250元毒资给被告人陈某某。后柯某某到**镇**附近的一座木桥的木板下面取走冰毒。

3.2016年4、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乡吉木口加油站附近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

4.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镇**村其家中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5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郑某某。郑某某当场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吸食。事后,被告人陈某某向郑某某索要毒资,郑某某承诺以后再给。

5.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尤溪县**镇**村老年协会门口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以10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承超。因林承超嫌弃毒品不纯,被告人陈某某将100元毒资返还给林承超。

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尤溪县公安局联合派出所查获。次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传唤至尤溪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尤溪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现场检测笔录等书证;2.证人柯某某、郑某某、林承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5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青

检察员:王明敏

2016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尤溪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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