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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6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商河县**乡**庄**村**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2020年7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与昵称为“金家大少”的人联系,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冰毒0.72克,并按照约定将冰毒藏匿在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与北园高架上桥口路边花坛内。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蝙蝠聊天软件与吸毒人员程某某联系,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其贩卖冰毒1.5克,并按照约定将冰毒藏匿于济南市天桥区袁庄铁路桥附近一冬青树下。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居住的济南市天桥区**路**号**楼的出租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20.82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共计23.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明玉

检察官助理:王传坤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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