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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古交市**街**号**号,现住户籍地,无业。2015年3月25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古交市局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11日因吸毒被公安万柏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1月28日,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2019年4月12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底,于某某(已另案处理)给了被告人陈某某10000元人民币,让陈某某为其购买冰毒,陈某某到湖南省衡阳市以100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50克冰毒;2018年11月21日,陈晋阳在太原市小店区**村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已另案处理)0.3克冰毒;同月24日,在山西省古交市**路**宿舍楼**单元**号于某某的家中,陈某某以每克280元的价格向于某某购买13克冰毒(毒资后付),同月27日在太原市小店区**村被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冰毒净重10.7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于某某代购50克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又以牟利为目的,贩卖11.02克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10.72克冰毒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卖出,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学东

2019年6月11日

附:侦查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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