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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7********,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双河**乡**村**组,暂住成都市双流区**道**花园小区**栋**单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8月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簇桥派出所社区戒毒。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7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许,在民警控制下,吸毒人员铁某在深圳市福田区**派出所办案区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毒品冰毒,之后铁某某将毒资人民币5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陈某某。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快递单号:YT458694336****)从成都将一包毒品冰毒(经称重为0.47克)邮寄到深圳市福田区**路**苑给铁某某。经鉴定,上述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在成都市双流区**道**小区**栋**单元**房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毒品冰毒、作案手机;2.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材料,快递单号存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涉案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俊川

                                               检察官助理 黄晓婷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手机随案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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