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17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镇*村委会**号,现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办**小区**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已起诉)经密谋后共同贩卖毒品,由高某某提供毒品、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贩卖。2020年1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2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84克给吸毒人员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250元。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的出租屋搜出甲基苯丙胺5.4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称量笔录、微信记录截图等;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楚贤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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