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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身份证号码4408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公寓**房。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9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赤坎区创业路附近的小巷子向一名陌生男子购买了300元毒品冰毒,2019年10月22日0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赤坎区创业路附近的小巷子将其购买的300元毒品冰毒中的其中一部分冰毒以300元的价格高价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疑似毒品进行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吸毒人员林某某的陈述可证实陈某某实施贩卖毒品的动机、手段及过程。(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可证实有犯罪事实的发生。(3)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11019号鉴定文书可证实在嫌疑人陈某某居住的霞山区**村**公寓**房的桌子上查获的一小包毒品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林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扬仕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换押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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