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35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通过用微信联系吸毒人员取得有购买毒品信息后,即通过微信联系石某甲(已判刑)购买毒品分包进行贩卖的方式,先后12次将毒品拿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的佳客来牛排专家门口,贩卖给吸毒人员何某敬进行吸食,共收取毒资13400元。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金色苹果牌手提移动电话机1台;
2. 书证:微信截图、搜查笔录等;
3. 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敬、石某基的证言;
4. 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等;
5.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2份、现场检测报告书2份;
7.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某某
2019年9月2日
附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缴获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提移动电话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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