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19〕2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住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4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报请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玉林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23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道石渣处,被告人陈某某以人民币5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一包毒品冰毒给涉毒人员关某某。
2、2019年9月10日凌晨0时许,在玉林市某某街道某某村村中鱼塘旁边,被告人陈某某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一包毒品冰毒给涉毒人员关某某。
3、2019年9月12日凌晨0时许,在玉林市玉州区某某街道某某村内的鱼塘附近,被告人陈某某以500元钱的价格贩卖了一包毒品冰毒给涉毒人员关某某;交易完成当即被民警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处提取的黑色苹果手机一台,疑似冰毒2包(净重0.51克、0.16克);从涉毒人员关某某处提取的疑似冰毒一包(净重0.53克)。经鉴定,现场提取的“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4、2019年9月12日0时许,涉毒人员熊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购买5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多给50元钱让陈某某送到玉林市某某酒吧,陈某某收款后,购买了毒品尚未送去给熊某某即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2.书证: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欧某乙、熊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照片、毒品称量笔录、取样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音像获取制作说明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私利,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已着手实施第四笔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博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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