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去到南宁市良庆区黄牛结尾自建房小区路边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可疑物(净重0.68克)及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K粉”可疑物(分别净重0.57克、0.32克)卖给买毒人员何某某,二人交易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检测,扣押的一小包冰毒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两小包“K粉”可疑物中均未检出甲基苯丙胺和氯胺酮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陈某某手机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检定证书;5.现场指认照片、指认微信聊天记录、毒品称量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裴昱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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