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78********,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9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9时30分许,何国海在广西平南县平南镇永发新村牌坊下面以现金支付方式向被告人陈某某购买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二人交易完毕后,公安民警在现场将陈某某、何国海抓获。民警在何国海身上缴获一小粒用黑色塑料胶袋包裹着的毒品疑似物。在陈某某身上缴获毒资100元、黑色塑料胶袋包裹着的粒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0粒、用透明自封袋装着的毒品冰毒疑似物5小包。
经称量,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身上缴获的10小粒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共计1.16克;在陈某某身上缴获的5小包透明自封袋装着的毒品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1.86克;何国海身上缴获的一小粒毒品净重0.11克。
经过鉴定,在何国海身上缴获的一小粒用黑色塑料胶袋包裹着的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成分,在陈某某身上缴获的黑色塑料胶袋包裹着的10粒粒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在陈某某身上缴获的用透明自封袋装着的5小包毒品冰毒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7.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健
检察官助理:徐昕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羁押在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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