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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2017年8月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1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毒品吸食帮助一名花名为“小林”(另案处理)的男子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带至桂平市木圭镇**村**屯的一个教练场,后将该一小包毒品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覃某某。陈某某与覃某某交易完毕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侦查人员在覃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一小包,经称量,净重0.05克。经鉴定,涉案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电话清单等书证,证人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同时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文标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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