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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镇**村**组**号。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被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7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17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钟某某电话联系后,约定由钟某某到本市龙圩区**镇**村**组陈某某家中以人民币97元购买毒品冰毒一包。同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龙圩区**镇**村**组其家门口处与钟某某交易。交易完毕后,两人准备离开时均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涉案的疑似毒品一小包(净重0.1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亮

2020年6月1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梧州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三张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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