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2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街**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6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横县百合镇福田村路口与吸毒人员覃某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横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在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覃某某身上各查获手机一台,并在案发现场地上提取到现金人民币100元、一小包毒品可疑物(后经称量净重为0.13克)。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一小包毒品可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扣押可疑毒品一小包、手机2部、毒资人民币100元;2.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覃某某、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家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广西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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