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街道**路**号,现住该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廉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廉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廉江市**酒店**房厕所处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贩卖一包可疑毒品“K粉”给谢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缴获的一小包可疑毒品净重为0.7克,检出氯胺酮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红
检察官助理 肖锦华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卷内);
4.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检察卷内);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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