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0年8月3 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红旗一路电影公司门口,贩卖220元毒品海洛因(两小包)给吸食毒品人员李某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可疑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0.35克),毒资250元。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二、2010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玫瑰新村出租屋内,贩卖12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食毒品人员吴某某吸食;
三、2010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玫瑰新村出租屋内,贩卖12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吴某甲吸食;
四、2010年12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徐闻县徐城街道玫瑰新村出租屋内贩卖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吴某甲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陈某某身上缴获可疑毒品海洛因两小包(净重0.27克)。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毒资;2.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吴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仍多次故意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3月2日
附: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建议对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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