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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2********,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昆明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到8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小马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并用微信收取毒资。2019年8月28日15时30分许,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并约定在昆明市呈贡区**村**附近交易,后被告人陈某某搭乘李某某驾驶云******轿车来到约定地点,陈某某贩卖了7颗毒品“小马”给王某某,收取王某某支付的现金200元,交易完成后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被现场抓获。民警从陈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200元,从李某某驾驶车上副驾驶左侧储物盒内查获陈某某摆放的毒品小马17颗(净重1.72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小马7颗(净重0.65克),共2.37克。经鉴定:送检毒品“小马”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小马、现金;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搜查、辨认、称量等笔录;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艳丽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晋宁区看守所。

2.卷宗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主要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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