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3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1030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西秀区东关办事处**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9月5日被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三年,于2011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普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5日至3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2日,刘某某向被告人陈某某求购毒品海洛因,陈某某同意并通过微信收到刘某某微信转账的270元毒资后,刘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贵G****的小轿车来到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大门楼村火烧寨路口一房屋旁,陈某某将一零包毒品海洛因贩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得到毒品后即驾车将该零包海洛因送至普定县白岩镇一棵树村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个;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安)公(司)鉴(毒)字[2019]67号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称量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霞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涉案财物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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