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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号码4405091982********,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汕头市金平区**街道**号,现住址汕头市金平区**园**幢**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传唤,同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部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9日至5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次帮吸毒人员韦某某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吸食。具体是:

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吸毒人员韦某某人民币500元后,支付人民币450元给贩毒人员“**”(身份不明),之后交代吸毒人员韦某某到汕头市**小学后“**”住处楼下,“**”将用香烟盒包装的1克冰毒抛到楼下给吸毒人员韦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50元。

2019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吸毒人员韦某某人民币910元后,支付人民币800元给贩卖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购买2克冰毒。同年12月1日凌晨,王某某通过“的士”司机将2克冰毒带到汕头市**桥下交给被告人陈某某,同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园**幢楼下将2克冰毒交给吸毒人员韦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牟利人民币110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吸毒被抓获,同日其供述了上述事实,同月8日,吸毒人员韦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户籍证明、说明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证人韦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以自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琪

检察官助理:林楠 

2020年529

(此页无正文)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共116页、补充材料8页;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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