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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址及居住地汕尾市城区**街道**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中旬至5月下旬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手机微信(昵称是**,微信号是**,绑定手机号是159******)作为贩毒联络工具,先后在汕尾市城区**街道**附近、红海湾区**街道**5号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刘某某6次6小包,得款共计2900元。同年5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红海湾区某某街道某某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1小袋(经称重0.64克)及手机一部。经鉴定,缴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水

检察官助理:陈凯丽

2020年8月27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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