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中市,住扬中市**街道**村**号。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于2019年9月6日被扬中市公安局罚款500元;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22日被扬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10月3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20年5月16日被扬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扬中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扬中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4月30日、5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共三次分别以700元、500元、500元的价格向蔡某某购买三次冰毒,再每次分别以1000元、800元、8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甲、郭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郭某乙、郭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毒受过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扬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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