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06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02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姑苏区**新村**幢西**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姑苏区**苑**幢**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1月24日被原苏州市公安局金阊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吸毒,于2016年1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于2018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于2018年11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至本市姑苏区南环东路高架下的路边(靠近南环汇邻广场的同和街),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薛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克。
2019年10月11日,民警在被告人陈某某的本市姑苏区**新村**幢西**室家中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03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卖毒品的上家吴某某(已判刑)。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提取笔录及通讯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收缴毒品专用收据、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毒品检验报告;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证人薛某某、被告人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合计1.0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峻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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