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06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室。被告人陈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陈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吸毒人员刘某某委托,为其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陈某某人民币1200元,陈某某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约0.7克,并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纽约城小区附近将该毒品交付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2.2020年8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受吸毒人员刘某某委托,为其代购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付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陈某某以人民币1300元的价格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约0.7克,并在连云港市海州区孔望山风景区附近将该毒品交付刘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9月12日18时,被告人陈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浦东派出所查获,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记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车辆行驶轨迹、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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