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住三亚市**路**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三亚市**路**公寓**房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5克,得款人民币800元;2019年11月20日,陈某某在三亚市**路**公寓**房向李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得款人民币800元。
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及李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路**公寓**房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在现场查获一小包毒品疑似物,经称量和鉴定,该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1克。经查,该毒品疑似物为陈某某持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陈某某手机通话记录、陈某某、李某某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陈某某尿液提取、检测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陈某某尿液毒品检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均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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