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0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号,现住海口市秀英区**路**仓库**栋**房。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伟,海南至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27 日21时许,经事先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学附近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购毒人员许某某,随后,被告人陈某某在海口市金垦路**号**小区**栋**房间将一包冰毒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黄某某。
2019 年11 月10 日0 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海秀大道100 号将陈某某抓获归案,从其处扣押到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微信截图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许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 涉案物品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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