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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7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住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与吸毒人员陈某乙于2020年5月相识,后陈某乙得知被告人陈某甲处有毒品贩卖,便向其求购。2020年5月27日左右,被告人陈某甲收取800元毒资后出售一小包毒品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并让其到龙岗**取货。2020年6月2日,陈某乙再次向被告人陈某甲求购1000元毒品,但双方未实际交易。6月3日,陈某乙被民警抓获后,在民警安排下向被告人陈某甲求购500元毒品,并微信给付毒资。被告人陈某甲安排陈某乙至龙岗**其楼下交易。陈某乙前往并与之见面时,被告人陈某甲被民警抓获归案,在其身上缴获两小包毒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38克)。

另被告人陈某甲还于2020年4月15日、21日先后二次在**街道**栋**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某。每次交易毒品约1克,交易价格人民币500元,交易地点均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商城旁边的小区某栋11楼消防箱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一张;

3.涉案物品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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