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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15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1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9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成瘾于2013年2月9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4时许,举报人彭某某实名举报一名男子贩卖毒品,后彭某某经过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某某,求购价值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双方约定于2019年12月10日17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路**巷子口交易。当日17时许,彭某某来到东莞市常平镇**路**附近,彭某某与陈某某见面后进行交易,陈某某当场将两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交给彭某某,彭某某支付两百元人民币现金毒资给陈某某,双方交易完成后被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彭某某身上缴获两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量分别为0.1克和0.08克,在陈某某身上缴获六小包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重量分别为:0.42克、0.42克、0.1克、0.1克、0.1克、0.11克。经鉴定,收缴的8小包疑似毒品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21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路**路段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微信昵称为“宁静**”的男子,并收取毒资100元人民币。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9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路**路段贩卖一小包毒品给微信昵称为“宁静**”的男子,并收取毒资1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9月收到彭某某购买毒品的11笔微信转账、于2019年11月收到彭某某购买毒品的10笔微信转账(共计2102元人民币),陈某某收到毒资后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镇**路**路段将毒品交给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晓磊

2020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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