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肥彬”,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九龙镇**村委**组,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道**楼**楼出租屋。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电话联系、现金及支付宝转账支付毒资的方式,在其位于清远市清新区**镇**道**楼**楼出租屋的楼下,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乙吸食,并从中牟利。另被告人陈某甲还两次提供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吸食,以折抵其欠罗某某的部分债务。
2020年8月26日17时许,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在清远市清新区**镇**道**楼**楼出租屋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在出租屋内起获0.26克毒品MDMA、电子称等物品。民警在抓获被告人陈某甲的过程中,吸毒人员罗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向其购买价值人民币2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到陈某甲的出租屋楼下等候陈某甲进行毒品交易,民警随后在出租屋楼下抓获吸毒人员罗某某、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罗某某、陈某乙、卢某某、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邝任军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随案移送扣押的涉案物品手机两台、电子称一台(暂存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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