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嘉鱼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镇,住嘉鱼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咸宁市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6月13日至2020年6月28日、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3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6月23日至7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7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刘家堤村的田园加油站附近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0颗,获取毒资6000元。
2、2020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下沙口村桥头附近贩卖给张某某10颗麻果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获取毒资1000元。
3、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贩卖给李某某15颗麻果,获取毒资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法律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惠民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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