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320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枣阳市**园**居委会**组,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2 月18 日晚9时许,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某某问其是否可以帮助买到一个(即“克”)冰毒,陈某某告诉齐某某一个1000元后,便通过微信联系“飞虎姐”(微信号Zhengchao****,昵称“**一人”)询问是否有货,知道有货,并谈好800元一个,另付车费120元的价格后,齐某某便于当晚21时32分,通过微信转给陈智勇1000元买一个冰毒,陈某某紧接着通过微信分两次转给 “飞虎姐”共920元。一个小时后,陈某某在双方约定的枣阳市沿河路一树边取到冰毒,并在枣阳市西城“一眼缘”网吧路边把冰毒交给齐某某,陈某某从中获利80 元。后二人在枣阳市西城靳庄小学附近被民警查获,从齐某某身上扣押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一袋。经称重和鉴定,扣押的白色晶体重量0.79克,并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冰毒照片等;2.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的证言;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称重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彩冬
检察官助理李雪虎
2020年4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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